“我的眼睛被羽毛球打伤啦!”北京一74岁老人打羽毛球,却不小心被飞来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因此受伤住院,前后花费上万元。
为此,老人将共同打球者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74岁的宋某祯和50岁周某均是羽毛球爱好者,他们自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另外4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宋某祯与周某异队。
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宋某祯由周某陪医院就诊,经查体显示:OD结膜混合充血,AC积血,AC浮血,可见晶体复合体下移等。周某为宋某祯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
年5月7日,宋某祯再医院就诊,被诊断为:OD外伤性IOL脱位,外伤性前房积血。
此后,宋某祯于当月28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眼人工晶体取出、玻璃体腔灌洗、ICG染色、内界膜剥除术,于年6月1日出院。
年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
宋某祯于年4月28日右眼被羽毛球击伤,诊断为右眼眼球钝挫伤、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于年5月29日行右眼人工晶体取出、玻璃体腔灌洗、剥膜术,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截止至年7月6日,宋某祯支出医疗费.73元。
随后,宋某祯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周某赔偿宋其医疗费.73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其余待鉴定后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知宋某祯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宋某祯大力扣球,致使宋某祯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某辩称,不同意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宋某祯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其潜在风险,但仍自愿选择参加,就意味着接受该危险、自愿承担风险和相应损害后果,周某只有在有过错或严重违背活动规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宋某祯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对于球速、方位判断会存在误差,且此次受伤是其在连续参加三场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宋某祯应知道在此情况下其身体条件是否适宜参加比赛及其风险、后果。
此外,事发时周某系处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击球,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一般人可以闪躲,但宋某祯没有闪躲,周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周某主张宋某祯右眼曾受伤,影响其对羽毛球速度、方位的判断,并就此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其中,证人张某、白某出庭做证并接受询问。
宋某祯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自认其右眼曾于7年因打羽毛球致伤,于年手术治疗,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8,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6,视物不存在重影,仅影响方位的判断。
宋某祯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年和年的体检报告予以佐证。周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经询,宋某祯、周某均称双方此前并无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可以确认周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宋某祯受到了身体伤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周某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周某是否存在过错。
围绕此问题,周某主张宋某祯构成自甘冒险,其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宋某祯则主张周某存在重大过失,即便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宋某祯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其二,周某对宋某祯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其三,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宋某祯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
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关于争议焦点二,周某对宋某祯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但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
本案中,周某系在宋某祯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而周某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故周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当事人对损失予以分担。
本案中,根据查明情况,难谓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过失,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损益情况等因素,本案并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之情形,故宋某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周某分担损失的条件并不成立。
综上,宋某祯在与周某的羽毛球比赛中遭受身体伤害,实属不幸,但是由于宋某祯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而周某对宋某祯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宋某祯不得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本案并不具备适用公平责任规则的条件,宋某祯亦不得请求周某分担损失。因此,宋某祯要求周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