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晶教授
医院
编者按:弱视是最常见的儿童眼病之一,世界范围内其患病率为0.8%~3.3%。弱视治疗不及时,将会造成终身视力低下,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通过早期筛查发现、及时诊断并正确治疗,大部分患儿可以康复。为能够更早期更准确认识此病,在疾病的诊疗历史中,弱视的概念也几经修订。《国际眼科时讯》特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斜视与小儿眼科付晶教授,为我们条分缕析弱视的概念和诊疗的演绎、以及弱视当下的发展与未来前行之路。本文讲解“弱视的概念和诊疗的演绎”部分。
一
弱视的昨天——弱视的概念和诊疗的演绎
最早在年,VonNoordenMD给出的弱视的定义是:由于形觉剥夺或双眼相互作用异常导致单眼或双眼视力下降,眼科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经恰当治疗后视力提高者。年美国眼科学会PPP弱视的定义是:由于视觉中枢异常导致最佳矫正视力下降,儿童早期由于光学性、物理性或眼位异常引起视觉发育异常。年美国视光学会临床指南(CPG)弱视的定义是: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1.0,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发病年龄上限是6~8岁。美国眼科学会眼科基础与临床教程斜视与小儿眼科分册弱视的定义是:不能直接归因于眼部或视路的任何结构异常所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是由生命早期异常的视觉经验引起的,常发生于眼位偏斜、未矫正的屈光不正和各种造成视觉图像质量下降的疾病。目前应用的年美国眼科学会弱视临床指南定义为:弱视多为单眼,很少为双眼发生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下,通常见于眼部无其他器质性病变者。弱视是一种视觉图像处理异常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极少有累及眼或视路的结构异常,且患者视力低下不能仅归因于结构异常的作用。弱视眼同时伴有对比敏感度和调节功能异常。弱视眼的对侧眼并不正常,但其病变都很细微。弱视分为斜视性弱视、屈光性弱视(包括屈光参差性和双侧高度屈光不正性弱视)、形觉剥夺性弱视(包括屈光介质混浊和上睑下垂所致的弱视)和遮盖性弱视4种类型。给予视力界定的定义:3~4岁儿童视力低于0.4为弱视;4~5岁儿童视力低于0.5为弱视;5岁以上儿童视力低于0.6为弱视。此外,新版PPP继续强调弱视诊断必须明确与弱视发生相关的危险因素。我国对于弱视的定义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改良修正:年的《中华眼科学》及国内《眼科学》教材: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引起远矫正视力低于0.9,且不能矫正者。诊断时注意患者年龄因素。最初赵家良教授和何明光教授在流行病学调查上给出的弱视的定义是:参照多国儿童屈光不正流调弱视标准:视力低于0.63,眼部无器质性病变,同时伴有斜视、屈光参差(≥2.00D)、或双眼屈光不正(≥+6.00D)。目前我国弱视诊断所使用的定义是年中华医学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分会发表的弱视诊断专家共识: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正常儿童,且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称为弱视;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相差2行及以上,视力较低眼为弱视。其中对于视力下限的界定为:年龄为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7。对于危险因素的界定为:屈光参差性弱视:双眼远视性球镜屈光度数相差≥1.50Ds,或柱镜屈光度数相差≥1.00Dc;屈光不正性弱视:主要为双眼高度远视或散光,且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相等或接近。远视性屈光度数≥5.00Ds、散光度数≥2.00Dc;单眼性斜视;形觉剥夺因素,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白斑、完全性上睑下垂等。
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