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神经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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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打羽毛球一记扣杀致人受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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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时,被对方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伤。事发后,宋先医院就诊。

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于是,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余元。

那么周先生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

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宋先生右眼受伤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本案发生时,周先生的回击正好打中宋先生的右眼,致宋先生受伤。

周先生是一个业余的羽毛球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他对于羽毛球的落球点,并没有一个精准的把控能力,而且他采用的杀球动作,也是羽毛球运动的一个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而且,事发后,周医院就诊,并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可以判断出周先生对于宋先生的伤害,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尤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一不注意被飞过来的羽毛球击打是有可能的。

再者,周先生和宋先生每天到事发地来都是晨练,并且都是自愿来参加的,他们结伴打球五年之久了。宋先生之前也因为打羽毛球眼睛受过伤,经过治疗恢复了。宋先生现龄74岁,对于运动的强度、自身的体能、反应能力等都有明确的认知,所以,其将自身置于这项运动中,是需要承担这项运动本身的一些风险的。

综上,周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如何对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宋先生右眼致其受伤事实进行认定?

■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件,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深圳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打羽毛球致人受伤的案件(案号()粤03民终号)中,法院认为,体育运动中,如果不存在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即便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造成伤害,属于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关于损失,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公平责任的规定,二审维持了一审中由行为人承担20%责任的判决。

年北京“驴友”登山意外死亡案,法院认定郝先生、张小姐在该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作为组织者的郝、张二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未支持孙某父母的索赔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在事实认定上都趋于认定为“自甘风险”,但对于损失赔偿,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

回到本文案件,年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先生与宋先生的这起纠纷,并依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作出了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于羽毛球运动的风险、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判,在此情况下他还愿意参加这项运动,原告构成“自甘风险”,且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该规则有两款,可以分为三层含义来理解:

第一

该条对“自甘风险”的外延规定为“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没有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的列举。这不意味着可以任意的做扩大性解释,一律对踢足球、打羽毛球、拳击、冲浪、攀岩、乘坐过山车、探险等任何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下受到的伤害都认定为“自甘风险”,从而对行为人进行免责。

第二

“自甘风险”是一个集合概念,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排除其他侵权规则适用的可能性。具体来讲,如果一个伤害行为发生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首先需要根据侵权责任,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对于损失的分担,是否还可以以公平责任等进行承担,或者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如果都不能认定,则如果符合“自甘风险”,才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第三

如果属于“自甘风险”,对于行为人是可以以此规则免责。但如果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文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并且该规则确认了“自甘风险”作为一项免责事由。

审核‖杜向阳梁雁圆杨雷

法律支持‖赵嫚

图文编辑‖文浩向楠赵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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