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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7 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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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1月4日,节后第一天,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法院开始依照新法受理案件,审判出《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

(全文共字,阅读用时约10分钟)

记者

赵佳琪

编辑

张彬

实习

贾尚栩

01

北京:老人打球受伤被判“自甘风险”

1月4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适用新法规“自甘风险”的案件。

年4月28日上午,年过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园与人相约打球时,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事发后,宋老先生医院就诊。诊断证明显示,宋老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老先生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向他大力扣球,致使他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于是,宋老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余元。

在庭审中,宋老先生称,虽然现在他已经出院半年了,但视力仍无法恢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宋老先生的代理人称,监控视频显示,周先生瞬间发力跳起扣杀,羽毛球以极快的速度击中宋老先生的右眼。

而被告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宋老先生已经七十多岁,当天受伤前,宋老先生已经连续打球50分钟,参加了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周先生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周先生主张,宋老先生自认其右眼曾于年因打羽毛球致伤,于年手术治疗,但其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8,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6,视物不存在重影,仅影响方位的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案中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宋老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在竞技体育中,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周先生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经过约40分钟的庭审,北京朝阳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原告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老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02

广东:熊孩子扔水瓶被判赔偿9万多元

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

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医院治疗。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与*某某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医院诊断显示:庾某某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元)。

法庭上,*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某某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赔偿原告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03

上海:一起近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

1月4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额巨大的保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景闳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同时,原告与海寓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海寓公司将其与景闳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还与景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景闳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通过以上约定,三方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保理商,海寓公司为应收账款转让方,景闳公司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约定,原告须向海寓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受让款,作为其受让该应收账款的对价,景闳公司应向原告分期支付回收款及服务费。

同日,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滨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原告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寓公司也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海寓公司合法享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质押给原告,用以担保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原告应付的债务。

此后,原告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依约向海寓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然而,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务费外,原告至今未收到其余已到期款项。同时,海寓公司、景闳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海寓公司合法持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亦被冻结。远东公司遂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依约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庭审中景闳公司辩称,同意解除涉案保理合同,支付原告回收款损失万元、服务费万元,但不认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海寓公司、合滨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认为本案中景闳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原告选择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故该合同已于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合同解除后,合同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仍归海寓公司所有,原告不再主张。涉案保理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于年9月11日解除;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远东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回收款损失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景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服务费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合滨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景闳公司追偿;若景闳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远东公司可与海寓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景闳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远东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部分资料来源:羊城晚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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