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神经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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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3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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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力生活,普法系列之8。”

案例:

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年4月28日上午9:00,原告被告与案外4人在北京某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医院就医,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于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原告以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未履行注意义务,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重大过失。

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

关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被迫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条至第条的规定。

分析:

1、自甘风险是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会引发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后果,若损害发生则自担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属于免除侵权责任的一个抗辩事由。

2、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3、此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受害人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另外对主体也有要求,应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下述法条判断。

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延伸:

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教育机构可以自证尽职尽责,完成法定义务;8岁至18周岁未成年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学校等机构未尽职责、应承担侵权后果。

校园体育活动和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原则上适用自甘风险,对自愿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有参加人自担风险。

自助旅游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人原则上适用自甘风险,但自助旅游的组织者和从业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告知提醒、风险说明;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例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

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则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意义:

虽然自甘风险规则早就存在,但第一次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本案例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按照“自甘风险规则”判决的第一案例,具有示范意义。

胡竣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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