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了一件因普通的文体活动引发的案子,该案是北京市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运用民法典进行裁判的首个案件。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受损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另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
事发后,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年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身体的行为属于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被告实施加害行为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主张原告构成自甘冒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则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即便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关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关于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法院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本案并不具备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也有的国家对“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明文规定,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对参加体育比赛的人或在场的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美法中,自甘风险,称为“Assumptionofrisk”,也是美国许多州所确立的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尤其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如比赛队员被对方不慎撞伤,球场观众被飞出的球击伤等,只要不是侵权人故意为之都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关于自甘风险原则,早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
另外,在我国也早已有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如发生在年的“无为诉留波案”。在该案中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是同学,年某日,二人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做守门员,被告留波踢出的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击中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后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无为以留波与学校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是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的处于潜在的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法官最终运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了本案,体现了对法律的真知灼见,该案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中的明确适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自甘冒险原则并不排斥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在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按照以上规定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范围是怎样的?在自甘风险文体活动中致害方不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活动组织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判的空间。
总的来说,自甘冒险规则对于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都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吴振宇律师,法学硕士,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行*案件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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